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訊:為貫徹國務院印發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發〔2012〕22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鼓勵本市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擴大新能源汽車推廣和應用,制定本暫行辦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本市公交汽車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暫行辦法,有關政策另行制訂。
第四條(財政補助)
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在中央財政補助基礎上,根據本市新能源汽車登記車型目錄有關信息和本市確定的補助標準(詳見附件),本市再給予財政補助。由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消費者。
對直接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新能源汽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本市再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補助。補助資金必須用于協調落實在本單位建設充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及營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車使用條件、環境等。
對汽車生產廠商,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本市給予1000元的補助。
第五條(專用牌照額度)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非營運的,本市免費發放專用牌照額度。
對使用專用牌照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牌制度,不予辦理退牌業務,且辦理轄區外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失竊手續的,不予發放額度更新憑證。
第六條(專用營運額度)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營運,涉及行業許可管理的,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現有管理規定框架下,優先發放相關專用營運額度,并指導營運企業做好相關申領手續。
第七條(通行便利)
市有關部門在日常動態交通、靜態交通現有管理規定和框架下,對新能源汽車給予通行便利,優先發放相關證照,并指導消費者辦好相關申領手續。
第八條(廠商申請)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應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體系。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符合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定,符合本市消費者在車輛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具備遠程監控能力,相關數據應接入本市確定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平臺。
汽車生產廠商生產新能源汽車,應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對汽車生產廠商和產品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列入本市新能源汽車登記車型目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確認憑證)
汽車生產廠商必須確保銷售的新能源汽車與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推薦車型目錄一致,其產品主要參數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證明文件。產品銷售前,應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申領確認憑證。確認憑證每車一張。
第十條(專用牌照額度申請)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可以憑購車發票、確認憑證等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在本市車輛購置稅征收點的機動車額度審查部門申請專用牌照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