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訊:一、公告出臺的背景系統,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的原則對光伏發電進行綜合利用。發電戶可將自用剩余后的電力產品銷售給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銷售分布式發電余電產品的發電戶以居民業戶、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如果發電戶逐一到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不僅增加了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的復雜程度,也不利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推廣,為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便于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購買電力產品時與發電戶之間結算,出臺該公告。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因此本公告明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稅款。
發電戶應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